痛经也有假!
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,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,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可有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!
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,特殊情况可再加!
6月1日起,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开始实施,女职工的新福利你都知道了吗?
Part 1 就业
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。在劳动报酬方面,实行男女同工同酬。
除法律、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、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,不得歧视妇女。
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、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。
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、怀孕、生育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其工资、限制其晋级、予以辞退、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未满的,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,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满。
Part 2 痛经假
经本人提出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:
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;
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,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。
Part 3 产假
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:
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,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;
实行劳动定额的,适当减少其劳动量;
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;
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,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,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,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;
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。
女职工有流产先兆、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,经医疗机构证明,本人提出休息的,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。
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,符合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的,再增加30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?天。
女职工产前检查、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。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:
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;
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,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;
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;
实行劳动定额的,适当减少其劳动量;
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。
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,计入劳动时间。